依新北市政府協助影視拍攝及申請補助作業要點第七條第二款規定,申請單位應於拍攝結束後三週內,提供本局協拍場景之場景照、劇照及工作照各五張,作為本局非營利之宣傳使用。提醒以下劇組,請盡速完成結案,以免影響日後協拍權益,感謝配合~
申請單位
申請協拍案件
最後更新日期:2019.01.28